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0號上訴人即原告楊茅
林來環 林福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登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