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何啟宏
被 告 陳 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參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