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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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傅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貞慈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0,
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原告僅繳納3,740元,尚
有1,0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