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8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黃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