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