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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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