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5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起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
月1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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