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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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明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補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12年4月8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漏載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