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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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張力中
張乃止 張陳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三人均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亦將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