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陸雪強 被告 朱賴明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