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黃威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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