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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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李建勳 被告 黃婷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6日之金額為58,9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996元(計算式:1,535,000+58,996=1,593,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