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9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容忍反訴原告就系爭土地為地上權之登記,系爭土地經實測後,反訴原告占用面積合計為2847.89平方公尺,核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847,890元(計算式:2847.891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抵前繳14,068元,反訴原告尚應補繳1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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