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8號原告 傅蜀媛 被告 陳松林 被告 黃廖香津 被告 黃麗玲 被告 黃梓珉 被告 黃金玲 被告 黃國晉 被告 陳宥良 被告 陳俊銘 被告 陳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仕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