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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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洪曉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振富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