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錦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錦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錦圓因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司法院於99年7月16日公布釋字第679號解釋,理由略以: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案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結果,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鄭曾錦圓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妨害家庭│├────────┼─────────┼─────────┤│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6.18│96年11、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緝│新竹地檢9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10號│字第309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竹簡字第│98年度審竹簡字第││││858號│119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0│99.2.10│├─┼──────┼─────────┼─────────┤│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案號│98年度審竹簡字第│98年度審竹簡字第││││858號│1193號││││(100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3.5│99.3.29││決││(100.7.13)││├─┴──────┼─────────┼─────────┤│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816號│第145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錦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妨害家庭│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初某日│98.6.11上午│├────────┼─────────┼─────────┤│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09號│偵字第946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80││││1193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2.10│100.6.30│├─┼──────┼─────────┼─────────┤│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680││││119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3.29│100.7.25│├─┴──────┼─────────┼─────────┤│備註│新竹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453號│字第92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