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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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張庚新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 林俞秀 ( 林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