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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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被告 林家紅 即 林姿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