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家駿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尚孝菁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號6樓聲請人即收養人尚孝菁住居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戴千桂 之女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法定代理人戴千桂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之 顏存寶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被收養人生母之法定代理人 戴大偉 同意簽訂本件收養,請補正經其簽章之收養契約,並請其到院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代理意旨及簽章或補正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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