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劉啓志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 鍾享恆
鍾享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計算式:20×22,400=4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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