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德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8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銘德於民國100年5月31日11時20分許,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等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扣得海洛因5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物,因係供被告施用之毒品,而與被告所犯之販賣毒品等案件無關,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1年度上訴字第529號)。經查,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第1、2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1.84公克,驗餘淨重1.80公克,空包裝總重1.56公克)係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檢驗前淨重0.022公克,檢驗後淨重0.013公克),則係第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1721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101年度他字第4192號第4、7頁),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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