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育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育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育璋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100年8月19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育璋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5月17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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