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啟川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7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員警,於民國96年2月19日晚上7時5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修文路口處,查獲被告林啟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內摻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係屬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固定有明文,且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固應沒收銷燬之,然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者,聲請人應就標的物係屬違禁物一事,負舉證證明之責任。而本院則僅需就聲請之資料為職權調查,並無為蒐集證據之義務。經查,聲請意旨雖以前揭扣案之香菸1枝內含有海洛因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依法請求宣告沒收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偵查卷宗資料,僅有依據「競爭型層析分析法」所為之毒品初步檢驗相片1張(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9頁),惟依該競爭型分析法一般為初步篩檢所採用之方法,所受干擾之影響甚大,出現偽陽性之機率頗高,應依「氣象層析質譜儀」再為確認,以排除偽陽性之可能,本件卷內既乏依「氣象層析質譜儀」確認之檢驗報告,即無從排除偽陽性之可能,亦無從證明前揭扣案香菸1支,確摻有海洛因或其他毒品成分。從而,聲請人既未舉證證明該支香菸係屬毒品或其他具有違禁物性質之物,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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