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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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上字第17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