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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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0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 黃郁庭 被告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
70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郁庭係被告黃信豪之妻,因身體狀況不佳,罹患腦瘤,時有短暫性失明,且被告之母須育養1孫,家中一切有賴被告照料,請法院准予停止羈押,讓被告得以處理家中事務。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於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103年7月28日訊問後,於同日予以羈押,並於103年10月21日經訊問後,認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裁定自103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7號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於103年11月24日將本案之卷宗及證物送交臺灣高等法院,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於同日羈押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24日予以羈押,是被告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聲請人向本院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蘇揚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