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肆仟零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