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子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越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的類型、手段、動機、目的相似,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再從犯罪時間觀察,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是在107年12月、108年1月間所犯,犯罪時間接近,顯見受刑人是因為法治觀念薄弱且在貪圖不勞而獲的心態下一再犯前述附表所示各罪名,其責任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上述情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經審酌上述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前於定刑時已扣減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
6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即定刑時已扣減10日),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5日,如易科罰│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日、3日│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491│108年度速偵字第667│108年度速偵字第667│││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463│108年度桃簡字第665│108年度桃簡字第665││││號│號│號││├──┼─────────┼─────────┼─────────┤││判決│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463│108年度桃簡字第665│108年度桃簡字第665││││號│號│號││├──┼─────────┼─────────┼─────────┤││判決│108年3月25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98│108年度執字第7505│108年度執字第7505│││號│號│號│││├─────────┴─────────┤│││編號2、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665號定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