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武 等
吳陳霞 被告 陳祝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字第9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