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丙○○
甲○○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乙○○
戊○○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