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得億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6年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規定向法院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依規定向法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6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得億億企業有限│湖口鄉農會│95年9月20日│30,000元│FA0000000││││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