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甲○○
弄11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丙○○丁○○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等人涉嫌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6號、97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且因公訴人認為此部份與被告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前揭判決書一份在卷足稽,依前揭法律規定,刑事法院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竟誤為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以裁定駁回之。又本件屬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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