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俊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驗餘淨重壹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俊德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五日凌晨四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某處,受某友人委託、交付而代為保管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乾葉一包(淨重一‧三二公克,驗餘淨重一‧二四公克),因而非法持有。嗣於同日五時三十分許,騎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與峨眉街口,因形跡可疑遭警攔查盤檢,經其同意搜索後,自其所穿著短褲左邊口袋內扣得上揭大麻一包,因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被告葉俊德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葉俊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參見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九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十一頁、第六十八頁至第六十九頁),且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持有上開大麻煙草乾葉一包(淨重一‧三二公克,驗餘淨重一‧二四公克)之行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相片一幀在卷可證(見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七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三頁)。又所查獲之煙草乾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確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此亦有該局一0一年九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0一二三0一四九三0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參(見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九號偵查卷第六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而被告於一0一年七月十五日五時三十分許持有上揭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後,所採集尿液(尿液檢體編號:0五八六一八號)送驗結果,大麻類呈陰性反應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五八六一八號)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一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報告編號:UL/二0一二/00000000)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份附卷可憑(見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九號偵查卷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五頁),足認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並未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此未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素行尚
非不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佐;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另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惟念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時間尚短,並參酌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並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至扣案之大麻煙草乾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後,確檢出大麻成分(淨重一‧三二公克,驗餘淨重一‧二四公克),此亦有前揭鑑定書一份附卷可參(見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九號偵查卷第六頁),而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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