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徐洪元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以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民國93年間因案入監服刑迄今已逾7年,毫無所得、收入,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原審判決)亦認定伊為國小畢業,未曾工作,98年並無任何財產所得及財產,是伊確屬無資力,無力負擔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用,因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自94年間即因案數次入監服刑中,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依本件原審判決亦記載,聲請人「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未曾工作,98年並無任何任何所得或財產」等情(見本件原審判決卷第287頁反面),參酌聲請人98年度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原審判決卷第30至31頁),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採信,復觀諸聲請人所提起之民事上訴狀內容,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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