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第9條,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0條第1項,各減其刑期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事實及理由欄四應適用法條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部分,亦僅載「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引用法條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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