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二;附表編號三至四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一至二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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