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4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4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5公克)乃甲○○所持有,甲○○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依照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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