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仟元,尚欠貳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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