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