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被   告  黃健臺
新竹縣○○鄉○○○街○○號
訴訟代理人  黃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前手即債權讓與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
之契約第46條固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然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竹縣○○鄉○○○街○○號,
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
佐,而原告為法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合意本院管轄,
完全不管被告於申請信用卡時即載明之住居所為何,依其情
形顯失公平,而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即具狀聲請移送
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於法有據,依上開說明,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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