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邱子沂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柔惠
原 告 許再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被 告 鍾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邱子沂、陳柔惠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2,100元(計算式:292,100元+8萬元=37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另本件原告許再旺訴之聲明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