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49號
原   告   邱子沂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柔惠
原   告   許再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被   告   鍾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邱子沂、陳柔惠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2,100元(計算式:292,100元+8萬元=37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另本件原告許再旺訴之聲明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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