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林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227,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
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