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博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私立塏欣幼兒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年4月10日│15,000元│WV0000000││││ 林于倫 │六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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