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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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鄭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