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秀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之內容。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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