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王昭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富邦精準證券│12-D00-00-0000000-0│1│1047.7│││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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