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告 劉德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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