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4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李謦均 債務人 蔡守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54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李謦均 債務人 蔡守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