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債權人 邱可豫 債務人 羅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個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所提文件之企客戶憑證之契約相對人並非債務人個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329號債權人 邱可豫 債務人 羅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個人有如本件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所提文件之企客戶憑證之契約相對人並非債務人個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