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告 沐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93,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