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朱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殷生
被 告 陳美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哲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朱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殷生
被 告 陳美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哲萍